浙财大东教通【2013】114号
各年级、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院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各分院制定了内部转专业办法,从2013级开始执行,特此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各分院内部转专业文件
教务管理部
2013-12-11
版权所有©2008-2019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法政学院 浙ICP备0606060606号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编:314408 电话:0573-875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