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东〔2011〕103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管理办法》(浙财大东〔2013〕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民主评议、辅导员谈话,现将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9月29日16:00前反馈到法政分院509办公室。
名单详见附件。
2018-2019学年法政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的公示汇总表.xlsx
法政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