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2016〕7 号
各分院、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我院启动2016年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促进各分院、部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
二、项目申报类型
本次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类型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由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申请者必须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项目主要面向我院2013级、2014级、2015级学生,2013级学生若作为项目负责人则项目周期缩减为一年,项目成员需涵盖至少2个年级。
3、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每个团队人数以3-5人为宜,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结协作。
4、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且项目申请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5、项目依托我院实验实训中心、研究所、工作室、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创业实践园等教学与科研平台为训练平台,各训练平台应能够为有计划地开展系统的训练提供必备的条件。项目团队应有有效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者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2、项目组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具有企业背景或工程背景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项目特别是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共同担任指导教师。
3、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类项目的周期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需要有完善的商业策划书。
4、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研究。若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导师,须出具原项目负责人及导师的书面确认书。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一年。
5、项目负责人所在分院原则上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部门,项目组学生成员所在分院为配合管理部门。各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等中期检查材料,保证项目实施的完成。
四、申报评审程序
1、学生按自愿申报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请于3月22日下班前,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5份报送书面及电子材料至行政楼A103东办公室。申请书要求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20磅,A4纸双面打印及装订。
2、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各项目负责人进行5分钟的陈述、导师进行3分钟陈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本次评选出的项目经院内公示后学院将给予每个项目一定金额的培育经费。并按排名推荐至浙江财经大学参加“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
4、项目申报材料将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若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则予以驳回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申报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资格。
5、2015年浙江财经大学创新创业与职业规划大赛课题类3项推荐项目已纳入孵化请勿重复申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6、凡已申报2015年浙江财经大学创新创业与职业规划大赛课题类,获批国创项目、新苗人才计划推荐项目及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的请勿重复申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
教务管理部联系人:祝彩群 87571192。
附件1-4
教务管理部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