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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01 15:25:22   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了解学术前沿动态,活跃分院学术氛围,扩大分院对外交流与学术影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分院鼓励教师参加符合自身专业方向的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或具有较高学术含量的各类学术会议,但不包括含任何带旅游、参观成份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凡分院在编在岗教师,均可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位教师2000元人民币/2年,本资助2年内有效,不得转让。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或集体备课会的会议资助经费可适当增加,具体由分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可根据科研情况适当增加参会次数,具体次数由分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参会经费可向分院报销。

第四条 教师参会前应就参加学术会议事项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附件1)并获批准(包括目的、时间、地点、经费开支等项目),并附会议通知和论文入选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与法政分院各专业相符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时间最好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时间。如在学期中间,则必须办理好调课与补课手续,不得影响教学工作。

第六条 分院对获得资助者,在第三条总额控制范围内,原则上只根据高校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报销本地至会议地的往返旅费、住宿费和会务费,其中会务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七条 参会教师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下列材料交科研秘书处存档:(1)会议通知和邀请函;(2)学术会议材料;(3)会议记录(请按附件2的统一格式填写);(4)简要的会议新闻报道。同时应在所在系部教研会议上交流会议信息。待上述材料交齐后再办理会务费和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法政分院负责解释。

附件1:法政分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doc

附件2:法政分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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