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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01 15:32:38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分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法政分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规定》以及学院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分院按照“保底线,促发展”原则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分院经费;按照“遵纪守法、民主决策、院长签字、信息公开”原则合法使用分院经费。

第三条 分院院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组织和领导全院财务工作,并向学院负责;各经费负责人为相应财务项目初审人,对院长负责。

分院院长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经院务会议或教代会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

2.对分院的日常财务收支进行调控,并按规定审核有关收支项目,履行财务主干审批和签字职责。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院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经费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按照经费使用办法,做好初审。

2.在报销凭据上注明支出经费本名称、编号。

第四条 分院收入主要包括:

1.学院每年下拨的行政包干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2.获得的各种捐赠;

3.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

第五条 分院收入可用于以下事项:

1.分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行政办公、对外交流、学生管理等各项预算内支出;

2.分院优秀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支出;

3.分院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4.其他临时性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分院支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院所有支出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院长的财务支出由总支书记审批,学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院各项有预算、常规性开支由院长负责审批使用。

3.分院一般临时性开支(1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

4.分院各项较大临时性开支(1000-3000元之间),由分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有会议纪要。

5.分院各项临时性重大开支(3000元以上)应由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有会议纪要。

6.特别重大开支,应征得分院教代会意见后再支出。

7.严格报销制度,各项费用支出均需有经手人签字,经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由分院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8.各类福利、劳务、补贴等费用支出,由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相应分配方案和标准,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七条 分院应加强对分院资金的管理,防止分院资金流失。

第八条 分院院长应当在每学期之初向教职工汇报上学期分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法政分院解释。

附件1:法政分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 年第 期

时间:

地点:

会议主持:

参会人员:

记录人员:

会议内容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异。

与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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