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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教学业绩考核补充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9-30 09:48:59   阅读:          

分院各教职工: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分院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分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浙财院东〔2011〕92号)文件精神,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实绩的原则;

3.教学任务量与专业建设参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常规工作与特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程序与方法

1.分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核补充细则及各项评价标准的制定,审定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由教学副院长、各系部主任组成,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院考核标准、各项评价标准以及分院补充细则,组织开展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

3.分院在援用学院制定公布的《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的基础上,分院结合学科发展、专业建设需要,制定补充指标体系及计分原则。

4.在各位教师学年本科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申报的基础上,以系部为考核组织单位,由教务办公室协同各系部进行核实和初评,并由考核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定。

5.在考核结果基本确定后,由教务办公室进行3天的公示。如有异议,教师可向考核工作组进行申诉,考核工作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反馈。如仍有异议,教师可进一步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申诉。

6.公示后的考核结果,由教务办公室上报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评办公室。

三、分院考核评价补充标准(加分项目)

1. 特色专业(150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业教师参与程度,承担任务多少协商分配。

2. 课程群(50分/门),由课程负责人进行协调分配。

3. 系(部)主任:80分;系(部)副主任:50分。

4. 实验室主任:50分。

5. “双肩挑”教师:分院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在考核课程教学工作量时,按《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大东教〔2017〕27号)规定进行加分。

6. 教研活动参与分(20分),根据分院及系(部)教研活动考勤记录进行评分。

7. 分院特色项目组织管理(20分),项目参与(10分)。

(1)特色项目包括校内项目与校外项目。校内项目包括“实务精英进课堂”、“四位一体法学人才培养项目”;校外项目包括东方学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项目(如与浙江烈士纪念馆共建项目)、校地社会实践项目(如社区矫正项目、阳光关怀项目、警校共建项目、消费者维权项目)。

(2)组织管理,是指牵头开展项目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职责,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计划、质量进行监督;

项目参与,是指参与整个项目的子项目,作为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

8. 参与招生宣传、咨询工作(10分)。

四、本学年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标准援用学院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良好(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分院(中心)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0%,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合格、不合格的等级比例由各分院(中心)根据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1. 优秀。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课时数达到考核标准),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分院(中心)前50%,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未出现教学事故。

2. 良好。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分院(中心)前70%,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未出现教学事故。

3. 合格。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合格,能够按照分院(中心)要求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未出现教学事故。

4. 不合格。教师在评价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有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院、分院(中心)、系(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无特殊原因课程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最低要求。

五、本补充细则解释权属法政分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法政分院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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