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办公室:
根据东方学院《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东教[2014]36号)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浙财院东[2011]92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公平、公正,及以后工作的连贯性,结合分院实际情况,经分院教学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办法:
(1)教研室主任加80分,副主任加50分;
(2)实验室主任加50分,副主任加30分;
(3)赴海宁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的教师,当年加30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