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东〔2011〕103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管理办法》(浙财大东〔2013〕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民主评议、辅导员谈话,现将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予以公示,若对以下公示名单有异议者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反映,电话87571212。
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2014-2015学年法政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的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