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13】122号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位委员、各分委员会:
经浙江省学位委员会评定,我院于201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自2008级学生起,执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院东[2012]50号),2008级、2009级学生学位授予率保持平稳,各项规定执行情况良好。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征询2014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补充要求
针对2014届毕业生,以《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院东[2012]50号)第三条第五款申请学位的情况,请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可以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内容填在附件1。
二、征询关于2013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件修订意见
为了使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能够进一步与学院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本学期经过对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多次征询后,现提出文件讨论稿(见附件2),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请各位委员、各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以电话或邮箱的方式回复对讨论稿的意见。请学院学位评定各分委员会对讨论稿给出书面意见,并和附件1一并交到行政楼A107,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前。
学院将在本学期结束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事项。所有附件将以纸质材料送达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附件1: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附件2:《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关于《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联系电话:0573-87571126
联系人:翁老师
教务管理部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