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晚,我院特邀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茅益东为23级法学专业学生作《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律系陈昱博士主持。
讲座中,茅益东专委首先分析了社会治理概念的历史源流。他指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理念,而在此之前,学界及政界一直沿用的是“社会管理”的概念。他强调,“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虽然只一字之差,在法律价值方面却有重大差别,表明了我党与政府机关从法治思维、法律技术、法学理论到司法方法的全面革新。随后,他将重点转向检察工作中的社会治理问题。他指出,2021年,最高检提出要通过“能动履职”来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为此需要秉持积极主义的工作去向,能动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茅益东专委强调,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不等同于司法能动主义,后者关涉的是“司法造法”,实际与我国的法治原则不相符合,而前者则强调,要在法治的基本框架内透过更加积极的履行法定程序、法律规范与法定职权来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随后,茅益东专委借助大量的事例与案例,从“事后监督理论与事前预防功能的冲突与平衡”、“个案办理和类案监督的选择与进阶”、“检察机关促进构建长效机制的困境与出路”等三个方面,逐次分析、阐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具体做法、实践经验、问题矛盾与可能路径。在综合分析、检视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后,茅益东专委总结提出,我国检察机关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命题不但在理论是成立的,而且在法律实践中也大有可为,而其关键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重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法律理念,形成以行政为主导、检察为监督的有效对接机制和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行动中来。
通过此次讲座,尤其是茅益东专委所介绍的大量就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事例和案例,同学们深入浅出地了解了“透过检察工作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工作现状与矛盾问题,夯实了未来进一步专业学习的基础。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此次专题讲座圆满落幕。
(撰稿:陈昱;终审:邵培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