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主任 |
副主任 |
成员 |
院务委员会 |
叶颖蕊 |
邵培樟 |
梁美英、钱建华、陈 昱、丁忠锋、舒振宇 |
教学(学位)委员会 |
邵培樟 |
梁美英
|
叶颖蕊、钱建华、陈 昱、丁忠锋、舒振宇 |
学术委员会 |
叶延玺 |
余 羚 |
蒋晗华、周立波、邵培樟、叶颖蕊、梁美英 |
法政学院非常设机构章程
第一条【设立目的与依据】:为了完善法政学院治理体系,提升学院治理能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与规定,经法政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法政学院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非常设机构组成】:院务委员会由法政学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和系部主任(副主任)等7人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其中,主任由法政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政学院院长担任。
教学(学位)委员会由法政学院行政领导、院督导组成员和系部主任(副主任)等7人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其中,主任由法政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高级职称教师和法政学院党政领导等7人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均由党政领导之外的博士或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三条【非常设机构职权】:院务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涉及法政学院发展建设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学科建设、教师学术与学生科研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议事程序与规则】:各非常设机构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召集,可由副主任委员召集。
各非常设机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各非常设机构会议实行表决制,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条【附则】:本章程自2016年7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