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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师资建设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01 15:21:12   阅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分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分院“十三五”规划的各项目标能够顺利实现,根据学院“十三五”规划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分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院全体专业教师、辅导员及行政人员。

第三条 分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通过“外引内培”和“专兼结合”等方式,逐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双师双能”特色鲜明的专业教师队伍和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高效能教辅人员队伍。

第一章 师资引进

第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全体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师资总量和合理把握引进进度,并于每年初向分院上报师资引进需求,经分院统筹后上报学院。

第五条 分院新引进各类师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侧重考察其学术成果及学术潜力;硕士学位获得者,应聘专业教师的,本科或硕士就读学校至少一个为211或985或专业类院校或就读专业名列全国前10名,且应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外(境外)获得硕士学位者,学制应为2年。

第六条 分院新引进师资应保持与现有师资的学缘结构的差异化。

第七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下发应聘人员简历到分院后,分院院长应及时将应聘人员简历发送给分院班子成员、院务委员会成员及系部主任,系部主任亦应及时将应聘人员简历发送给所在系部全体教师审阅,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全体教师的初步意见汇总后上报分院。

第八条 分院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步意见决定是否启动面试程序。若启动面试程序,分院应及时与学院人力资源部沟通,确定面试时间,并及时通知各系部主任及院务委员会成员,系部主任亦应及时通知和组织所在系部全体专业教师参加面试和考察。

第九条 面试结束后,系部主任将面试情况整理后上交分院,分院院务委员会根据面试情况及所在系部教师意见,集体讨论是否引进,最后由分院院长填写相关表格上交学院。

第十条 新引进教师的行政岗位锻炼与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师资培养

第十一条 分院鼓励和支持在编在岗教师根据学院的政策与制度攻读博士学位、出国访学、挂职锻炼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自我提升。

第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分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有计划攻读博士学位、出国访学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向分院报备,并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多位教师同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出国访学或挂职锻炼时,由院务委员会根据教师个人对分院的贡献度、专业与学科建设的安排等因素综合排名,依次完成进修工作。

第十三条 分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符合自身专业方向的各类学术会议(不含任何带旅游、参观成份的各类会议)。具体规定详见《法政分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分院鼓励与支持教师根据各专业特色方向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工作。具体规定详见《法政分院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三章 兼职师资

第十五条 各系部可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向分院上报拟聘任的兼职师资需求,填写《法政分院兼职师资聘任表》,并附上拟聘任兼职师资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职称、职务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所指兼职师资,主要包括实务导师与社会导师,不包括兼职教授与高校互聘教师。兼职教授与高校互聘教师的聘任根据学院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兼职师资的遴选与聘任应以实际需要为原则,以实务经验丰富为标准,并考虑职业领域与地域分布合理等因素。

第十七条 兼职师资受聘后,应实际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相关报酬由分院根据学院与分院的财务制度统筹安排。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法政分院负责解释。

附件1:《法政分院兼职师资聘任表》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兼职师资聘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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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岗位

聘任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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