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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09-29 09:02:32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助理岗位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各办公室中实践锻炼的岗位。

第三条 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工作,不能用学生助理的方式替代各岗位的工作。

第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危险或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生助理岗位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助理岗位设置及工作要求

(一)办公室事务学生助理

1. 打扫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阳台卫生;

2. 公共区域浇花;

3. 取报刊、信件、快递;

4. 送材料;

5. 协助办公室其他未尽事项。

(二)教学事务学生助理

1. 协助教学材料归档整理;

2. 协助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3. 协助各类实践教学材料整理归档;

4. 协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发放的相关事项;

5. 送材料;

6. 协助教学事务其他未尽事项。

(三)马院事务学生助理

1. 协助审核第二课堂材料;

2. 协助整理归档材料;

3. 送材料;

4. 协助马院事务其他未尽事项。

(四)学生事务学生助理

1. 打扫办公室卫生;

2. 协助整理资料;

3. 发布通知;

4. 送材料;

5. 协助学生事务其他未尽事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学生助理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良好;

(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四)热爱学生助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身心健康,适应工作;

(六)法政学院在校学生,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和学生资助对象优先的原则竞聘学生助理岗位,同一位学生原则上不可同时在两个学生助理岗位任职;

(七)符合具体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学生助理的工作纪律

1. 衣着得体,言行大方,礼貌接人待物;

2. 工作时间:教学周工作日(包括但不限于调休工作日,不包括考试周),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3. 准时上下班、签到考勤;无法按时值班,提前向所在办公室请假;

4. 协助老师完成的工作,原则上在5J-512完成;

5. 学生助理不得单独在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助理不得使用教职工电脑;

6. 没有工作安排时,在5J-512自习;

7. 每天均由当天值班的第一名助理进行办公室的常规整理;

8. 值班的学生助理做好当次的值班记录,包括已完成工作、待完成工作;

9. 学生助理工作内容,遵守保密规则,经手材料不能拍照、录视频,不能传播。

第四章 管理、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学生助理的管理

(一)每学期期末,各用人办公室填写《法政学院学生助理设岗申报表》(附件1),写明下学期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岗位数量,报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政学院学生助理应聘登记表》(附件2),经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办公室负责学生助理的选聘工作,公布应聘学生名单。

(四)各用人办公室负责上岗培训、考勤与考核管理等工作。

(五)学生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每生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超过8小时,每月最大工作时数为35小时。

(六)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其学生助理工作,另行招聘:

1. 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工作要求;

2. 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学生助理工作;

3. 在学生助理聘期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 严重影响学业。

(七)每学期末,办公室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进行考核,统一发布红头文件对优秀学生助理进行表彰;考核次为差者,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其学生助理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执行,至新办法发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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