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法政学院教职工工作纪律》
时间:2022-04-26 16:29:08   阅读:          

 

第一章  工作纪律

(一)考勤管理

第一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浙财大东[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细化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应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类型分为出勤、病假、事假(因公/因私)、旷工、产假、脱产进修等。

第四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按工作日时间考勤;教学科研人员按承担的教学任务、二级学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

第五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事假(因私)年累计不得超过4天,二级学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事假(因私)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教学科研人员按承担的教学任务事假(因私)年累计不得超过4次,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事假(因私)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交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请病假、产假等,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二)教学管理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规定要求,且每个学期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50当量。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确保课程教学秩序,因私调课每学期不超过2次。因病、产假等需要调整课程授课时间的,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次,教学科研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系部专业建设、教研活动,因私请假每学期不超过1次。因病、产假等需要请假的,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期末课程考核按照《法政学院关于印发期末课程考核补充办法的通知》(浙财院东法〔202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课堂教学及指导学生时,应注重仪容仪表及行为规范。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任何时段严禁酒后进校园。不随地吐痰、扔垃圾,禁止在教室内吸烟。

 

(三)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管理学生,在评奖评优、考核评价、党员发展等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的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辅导员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办公室助理的管理,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严格审核学生活动过程中的经费开支,活动经费使用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党建管理

十五  根据《发展学员工作手册》(202111月)文件精神,法政学院教职工党员应按时参与党组织生活,计入考勤。考勤类型分为出勤、病假、事假(因公/因私)、产假、脱产进修、无故缺席等。

十六  请假手续

教职工党员请假时应向党支部书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办公室备案。  

十七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1次;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十八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支部每月举办1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十九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十 实行谈心谈话制度。支委会成员每学期应当与支部党员开展至少1次谈心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十一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对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并做好记录。

二十二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向党总支提交年度支部工作计划,每年年尾提交支部工作总结。

二十三 严格按照《党章》标准和党员发展方针,科学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二十四 每月开展1次党员教育活动,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二十五 按要求积极组织党员参加校党委和院党委的各种会议或思想教育活动。

二十六 督促党员主动、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二十七 完成学习强国每日30分学习。

 

第二章 惩处办法

(一)请假处理

二十八 病假、事假(因公)、产假

病假、事假(因公)、产假等按学院规定执行。

二十九 事假(因私)

事假(因私)除按学院规定执行外,非教学科研人员事假(因私)年累计4天及以上的,或二级学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事假(因私)年累计2次及以上的,不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党员年度考核优秀、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教学科研人员按承担的教学任务事假(因私)年累计4次及以上的,或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事假(因私)年累计2次及以上的,不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党员年度考核优秀、优秀教师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

三十 旷工

旷工除按学院规定执行外,非教学科研人员年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党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岗位聘用中酌情考虑;教学科研人员年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党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专技评聘和岗位聘用中酌情考虑。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积超过30天,除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外,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分并解除合同。

(二)教学相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浙财院东〔201125号)执行。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党员年度考核优秀、优秀教师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参加专业建设、教研活动的,在下一年度中减少指导学生人数,并酌情在职称推荐、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党员年度考核优秀、优秀教师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中不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版权所有©2008-2019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法政学院 浙ICP备0606060606号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编:314408 电话:0573-87571213

您是第 位访问者